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有关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研究拟订城市、村镇建设、工程建设、勘察设计咨询业、房地产开发企业、小区物业管理行业、市政公用事业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发展规划、年度计划,并组织实施,进行行业管理。
(二)参与编制、审查城市总体规划、分区规划、详细规划、专项规划和乡镇规划。
(三)指导建筑活动,规范建筑市场。拟订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市场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;指导、监督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,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;综合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和定额;负责施工安装、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审查和管理;发放建设工程项目“施工许可证”,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;协调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。
(四)负责城市建设,指导村镇建设。负责城市道路、桥梁和隧道、供水节水、燃气、公共客运、市政设施、园林绿化、市容、环境卫生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;编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年度建设规模和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;负责城镇供水企业资质管理。
(五)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管理;牵头组织审查重要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;负责建筑施工图的审查工作;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、城市市政设施等的抗震设计工作。
(六)指导和监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,协助组织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。
(七)指导和监督房地产开发、商品房预售、城镇住宅建设工作;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、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。
(八)负责散装水泥、预拌混凝土的推广与应用工作。
(九)推广建筑设计、施工的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和新材料。
(十)负责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、人才培训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,指导建设行业有关学会、协会。
(十一)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。